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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的交收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收及其相关的一切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拓展人、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厂)库、第三方监管企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及合作机构提供仓储物流、商检、监管等交收服务。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持有的交易商品的订单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并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交易中心商品的交收方式包括:协议交收、提前交收、到期交收。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条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货物交收的方式。协议交收分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和线下协议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合同的订货量。

(一)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相应的数量、价格挂单进行协议交收的方式。线上自主协议交收后,交易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二)线下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交易中心在闭市后进行交收配对的一种交收方式。交收配对后,交易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线下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的数量。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六条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经过交易中心配对成功,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提前交收价以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为准。

 

第七条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订单合同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到期交收价格是指最后八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章 仓单

 

第八条 入库申请

(一)卖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商品的上市说明书中载明的日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卖方交易商应分别在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和最迟入库日前完成相应的交收入库步骤,交易中心不受理逾期交收入库业务。

1.交易商向交收仓(厂)库发货前,应填写《入库申请单》。

2.交易中心应考虑交收仓(厂)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通知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进行入库。

 

第九条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交易商用于交收的商品应保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

(三)商品的包装要求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四)卖方交易商按照仓(厂)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由仓(厂)库生成存货凭证;

(五)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仓(厂)库监收,不到仓(厂)库监收的,视为同意仓(厂)库验收结果。

 

第十条 仓单的申请

(一)存货凭证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交收仓(厂)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二)电子仓单的申请

1.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2.在交收仓(厂)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电子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收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3)《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三)标准仓单的申请

1.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2.在交收仓(厂)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标准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收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3)《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4)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仓单商品的检验结果为质量判定标准。交易中心承认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接受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 仓单的录入注册

(一)电子仓单的录入注册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仓(厂)库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厂)库等相关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电子仓单。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

2.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确认生成电子仓单,每一电子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电子仓单生成后,以电子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电子仓单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请仓单抵顶。

4.电子仓单注册截止时间具体见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

5.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6.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二)标准仓单的录入注册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仓(厂)库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厂)库等相关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所载商品的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

2.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确认生成标准仓单,每一标准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标准仓单生成后,以标准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标准仓单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请仓单抵顶。

4.标准仓单注册截止时间具体见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

5.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6.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第十二条 仓单的抵顶

(一)电子仓单抵顶

1.电子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电子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为3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2.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二)标准仓单抵顶

1.标准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标准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为2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2.标准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三)同时持有电子仓单和标准仓单时的仓单抵顶

持有同一商品合同的标准仓单和电子仓单的交易商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为3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卖方交易商根据订单合同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指定的交收地点。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费用(含装卸费、储藏费等)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费用(含装车费、储藏费等)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见交易中心官网

(三)商品现货交收期包括规定交收期和顺延交收期:

规定交收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七个自然日。

顺延交收期为规定交收期后直至交收完成。出现下列情形时,进入顺延交收期:

1.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

2.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请

1.提前交收申请

1)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6:00,持有订单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请。

2)卖方交收申请

卖方申请:卖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选取已审核有效的并且符合商品合同规定的相对应仓单。

3)买方交收申请

买方申请:买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同时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备足交收货款。

2.协议交收申请

买卖双方在签订订单合同后,可在任一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同意后,可按买卖双方协议办理交收。

(二)交收配对

1.提前交收配对

1)在下午16:00闭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卖方不得再更换货物,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发送给买方交易商。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2)如果当日提前交收配对失败,交易中心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进行交收配对,直至配对成功。配对成功后,按到期交收流程的规定办理交收业务,交易商须履行到期交收的各项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

2.到期交收配对

交易中心在商品合同下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卖方不得再更换货物,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发送给买方交易商。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三)费用支付

交易商办理交收,按2元/吨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用。

(四)验货处理

1.交易中心在进入交收期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配对后,买方交易商持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到交收仓(厂)库进行验货。买方为自然人时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单》,委托他人办理验货时,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委托书》以及《提货单》。买方为企业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单》。

 

2.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的,须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本批货物的质量,不得再对本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卖方在规定交收期内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3.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的,在规定交收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检验申请,买方验货批次最小单位为1吨,不足1吨按一批次进行验货,并在《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交易中心收到买方检验申请后,向卖方发送《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须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交收工作。检验时买卖双方交易商均不可进入检验现场,不允许移动更换待检货物,如发现货物移动更换则判定该交易商违约。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进入顺延交收期。商品质量判定以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为准。

抽样检验所需的样品经检验完成后,检验合格的,按检验前重量计入整批次货物,正常参与交收,买方应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

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卖方须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4.检验相关费用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则卖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交收质量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五)货款处理

1.卖方在仓库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确认无误后在《收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后,视为已接收货物,交易中心将90%货款划转给卖方,卖方应当在收到90%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货款发票,买方确认收到发票后,交易中心将剩余10%货款划转给卖方。

2.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六)出库处理

1.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

2.买方委托仓(厂)库配送

买方委托仓(厂)库配送前,应向仓(厂)库提交提货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配送服务由买方与仓(厂)库协商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厂)库协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3.买方办理转存

买方确认质量和数量无异议后,可以和交收仓(厂)库办理转存业务,转存业务根据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入库的规定执行。

4.买方委托仓库配送或办理转存,视为买方提货。

 

第十五条 协议交收业务

(一)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订单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合同的订货量。

(二)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订单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订单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三)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申请。

(四)线上自主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订单合同订金,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

(五)线下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不可撤销,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

(六)协议交收中买卖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中心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卖方交易商提交仓单抵顶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负责。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交易商,否则判定卖方交易商违约;

3.在交收期内,卖方交易商按提货单交付的商品溢短不超过3‰,超出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4.在规定交收期内,买方未在《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且不履行交收义务的;卖方不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5.在交收期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收仓(厂)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6.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卖方未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在交收期内,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对买方本次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硫酸铵交收质量标准的,则判定卖方违约;

7.在规定交收期,买方验货的商品不是卖方最终注册的仓单类型(提货单载明的信息),则判定卖方违约;

8.交易商净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进入交收月后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时,订货量满足最小交收量规定,因交易中心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导致订货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代减顺势方交易商,可以正常参与交收);

9.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交收违约情形。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卖方交付的商品为标准仓单时,买方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3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商品现货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办法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江西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江西九龙湖投资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